2006年8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方一丝不苟刑期被减八天
杨晨艳 孙静华

  张炳堂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在被送往服刑地后不久,他接到了法院的一张刑事裁定书,上面明确写着原判决书字句有误,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20起至2007年11月19日止”更改为“自2006年1月20起至2007年11月11日止”。也就说,张可以早8天被释放回家,这让张炳堂感到惊喜,同时司法机关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又让他感动。近日,他再次向监管人员表示决心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006年1月,张炳堂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决生效以后,张被送往服刑地服刑。桐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收到判决书后,经审查后发现判决书在计算刑期时对张炳堂前一次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没有折抵在内,张被多算了8天刑期。监所检察科负责人及时与法院进行了联系,并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发去了一份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纠正错误。检察官认真仔细、负责的工作态度,使张炳堂被多算的刑期终于得到了及时纠正。